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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雙語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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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上揭規定分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二)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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