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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雙語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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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註銷林大民君等28人教練證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本府體育局115年10月15日北市體競字第1150147256號函辦理;兼依據本局115年10月5日北市教體字第1153103621號函續辦。
二、案內人員序號6吳景安,決議應為「註銷教練證,終身不受理其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前誤植為註銷3年。
三、本局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並落實運動教練管理,應不定期派員巡堂、加強教職員工生對身體界線及性平等相關知能、建立即時反饋管道等,如發現「不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四、請貴校將本訊息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家長、班級代表宣導;另學生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長務必為學生把關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並可至運動部「教練證照查詢系統(https://www.sports.gov.tw/CoachDatas/6357)」選擇合格教練,另應一併查明確認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
五、倘運動教練發生違反其職責之情事,如:不當管教、體罰、校園性別事件等,請務必依事件類別相關規定於法定時間內向本局及校安通報網進行通報,並啟動必要處理機制,避免延誤最適處理時機,以確保學生權益。
六、檢附更正之註銷教練證人員名單及體育局來文各1份;本案揭露相關資訊,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第2款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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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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