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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雙語教育學校

分類公告1

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奉總統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61號令修正公布

{{ $t('FEZ002') }} 人事室|

  1. 上揭保障法第23條第5項規定:「加班費支給基準、第2項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第3項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各主管機關得在行政院訂定範圍內,依其業務特性,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第104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修正之第2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未來考試院將訂定上開施行日期,行政院亦將依上開授權規定訂定子法規範,市府屆時亦將依上開授權規定,在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框架後,於該框架範圍內,依各該業務特性,考量訂定所屬人員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

  2. 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經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修正之第2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3.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4. 茲據前開修正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5. 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總統公布令,業置於保訓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之「保障法規」項下,請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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