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雙語教育學校

分類公告1

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相關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於各業,政府機關(構)之工作者(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102條所定人員外)均適用該法第6條第2項所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及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預防等勞工相關保護規定;雇主應採取之預防措施明定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及第324條之3。
二、為維護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勞動部訂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如相關附件),供各機關參考運用,維護工作者相關權益。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2-10|

{{ $t('FEZ005') }}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