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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雙語教育學校

分類公告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建立不收禮、不送禮之廉政倫理觀念,共同守護機關廉潔形象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2點第4款,所稱「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二、另依本規範第5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公務員間因生育、喬遷、到(離)職異動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結婚、訂婚、傷病、死亡時所為之餽贈,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自同一贈與人之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
(五)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二百元以下或對機關(構)內多數人為之,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三、為提升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共同守護機關廉潔形象,重申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縱符合本規範所訂例外之情形,仍應審酌餽贈目的、物品價值及外界觀感等,審慎考量是否予以婉拒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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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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