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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雙語教育學校

分類公告1

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 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上揭規定(詳如相關附件)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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