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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雙語教育學校

分類公告1

銓敘部建置「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重審後實發金額試算器」,請退休人員多加利用。

{{ $t('FEZ002') }} 人事室|

  • 教育部115年7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150074766號書函:有關銓敘部建置「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重審後實發金額試算器」,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亦可利用。
    • 按教職員退休處分所附計算單(包括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行審定通知書)計列之每月退休所得金額,均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所定公式計算審定,向不包含退休後經依退撫條例第67條所定調整方案計算之「實發金額」。
    • 茲以退休教職員歷次調整所領退休金之比率及生效日期,均與退休公務人員調整方案相同,為利退休教職員瞭解退休金實發金額之計算,請逕至上揭試算系統(詳如相關連結)查詢利用。
    • 另,上揭系統試算之退休金實發金額僅供參考,實際發放金額仍以發放機關發給之金額為準。

  1.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6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1條、第92條及第100條規定,該部主管公務人員退撫法制並依法審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後,交由各發放機關核算公務人員退撫給與發給金額。因此,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重審處分附表計列之每月退休所得金額,皆依退撫法法定公式審定,並不包含依退撫法第67條調整方案後之「實發金額」。
  2. 復查銓敘部前以115年6月8日部退三字第1155968007號函說明略以,該部依法製發公務人員退休(職)所得重行審定之書面處分,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金,自115年8月1日起,統一改依重審處分審定結果辦理;上述函及退休公務人員個人重審處分附表備註一均載明,表列金額應依退撫法第67條規定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已公布分別自111年7月1日及113年1月1日施行之調整方案,照退休人員所適用之調整比率調整後發給。
  3. 為協助退休人員了解退休金實發金額之計算,銓敘部已於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cs.gov.tw)/熱門推薦/公務人員退休金試算器/項下建置「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重審後實發金額試算器」,請退休人員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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