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資格條件:
(一)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 須具備基本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 品行端正、勤奮盡責、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並具服務熱忱,願配合校務工作者。
(五)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六) 未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二、擔任工作內容:
(一) 每日提醒教務處第八節輪值人員巡堂、協助放學時間教室日誌檢查貼標籤、核章並叮嚀學藝股長正確完成等、確認平日巡堂紀錄後台是否特殊項目需通知。
(二) 晚自習期間協助開啟自習教室、確認環境、通知值班老師等。
(三) 每日中午管理指導小義工進行各群組教室打掃。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餘請詳閱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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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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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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