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市市民品德操守良好,最近3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參與傑出市民遴選:
(一)發明或著作,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對本市市政建設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具體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社會表率者。
二、本市市民具上開事蹟者,得依規定由個人或機關團體詳細填具推薦表、相關事蹟佐證資料、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一式11份,請於115年7月31日前(非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函送本府民政局進行審查及遴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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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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